最近在读罗翔的《法治的细节》一书,了解了罗翔成为“网红”的起因,更看到了他对自己“网红”身份的谦逊和警醒;当然,也看到了他不容怀疑的专业水平,毕竟是中国政法大学的嘛!

但是,我还是想辩证地看待一下“罗翔现象”。

法学家成为网红总体上是好事,起码说明了大众对法学、法治的关注——这也是罗翔愿意走法律职业资格培训这条路的起因。

虽然与一般的法学教授的学术路径比起来,有点非主流,但可以传播法治理念。而那些接受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的人,就是未来将成为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、公证员…的那些人。

所以,罗翔作为学者,能够从实践出发传授法学知识、传播法治理念,这种态度和行动都是值得肯定的。

包括他作为网红,影响力的作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,而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。这些都是使法治理念得以传播的好事。

辩证地读《法治的细节》一书

《法治的细节》,罗翔著,云南人民出版社。

但是,在读到《法治的细节》一书时,我也不得不表示一丝忧虑。

这本书显然是面向大众的普及性读物,是一本随笔集。因此,很多观点的引出(或“得出”)仅仅只经过了几句话的简单论述,并不具备专业性论著的逻辑严密、论证严谨等特点。因此,个人看来,某些法学观点是值得推敲的。

比如书中不止一次表示,消极的道德规范应当作为出罪的依据,即善行不能以犯罪论处;再通俗一点,就是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鼓励的,就不能以犯罪论处(在《踹伤猥亵者,见义勇为的尺度》一文中有明确论述)。

然而,有些行为的道德性是不好判断的。电影《被告山杠爷》中,山杠爷出于“好意”作出了种种违法行为,包括私拆他人的信件、体罚村民等等,村民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乡村治理文化的浸濡,也觉得山杠爷是为他们好,并不反感他的种种违法行为(包括私拆他人信件这种很明显的侵犯隐私行为),可是最后公安还是因为山杠爷的种种“好意”行为而将其拘捕,村民们表示不解,这么一个大好人怎么会被公安带走。

山杠爷的行为,在他自己看来显然是符合道德的,不仅不违反道德,而且还是古道热肠的大善之行。可是,这样就可以否定一些行为的违法性、甚至成为其脱罪的正当性理由吗?

道德具有时代性,不同时代有不同的道德;道德还具有主观性,不同的个体、不同的群体甚至不同地域范围的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念,有时一致,有时冲突;道德的内容还具有不成文性,法官和民众都不好把握。如此,罗翔的观点就值得商榷了。

不错,法律是需要具有道德正当性的,需要考虑公众的普遍道德情感的,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必须跟在道德后面亦步亦趋(尤其是简单地得出“善行不能以犯罪论处”这样的结论),法律有时候也具有超然于道德规范的时代进步性和引领性。

关于这个问题,没有个几万字甚至几十万字的论文是说不清的。也许罗翔的观点本身也是没有问题的,以他的专业素养,写一篇逻辑更周延、更有说服力的论文是不难的,但一篇小小的随笔实在容纳不下详尽、周延的论述。

然而,公众一般不会去看法学论文,只看普及性读物。这不免让人有点担心,一些没有经过严格论证的观点就那样简单化地输出,是否合适。

不过,也要相信公众的思辨能力会不断提升。希望我的担心是多虑了。

总体上,我还是赞同罗翔的很多观点的,也赞同他作为法学学者走下神坛、通过网络拉近与公众的距离、传播法治理念的态度和行动。